(2017)黑0127执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吴恒俊与沈孝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恒俊,沈孝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7执217号申请执行人吴恒俊,住木兰县。委托代理人李玉春,木兰县东兴镇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执行人沈孝军,住木兰县。本院在执行吴恒俊与沈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7)黑0127民初191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5000元,利息3600云。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在外地打工,无可供执行财产及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暂不能一次性给付,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洪生审判员 :白雪松审判员 : 张 天 倚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 鄢 凤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