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81执保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陕西宝盈实业有限公司诉陕西苏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宝盈实业有限公司,陕西苏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81执保8号申请人:陕西宝盈实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陕西苏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宝盈实业有限公司诉陕西苏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于2017年6月20日作出(2017)陕0581民初1523号民事裁定书,确定:对被申请人陕西苏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韩城市支行的帐号102802648866予以冻结,冻结限额为53174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申请人陕西苏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韩城市支行的帐号102802648866予以冻结,冻结限额为53174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该案已保全完毕。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2017)陕0581执保8号案件保全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建斌代理审判员 刘振龙代理审判员 王一同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何存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