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2民初6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冀州市润鑫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与重庆北奔传动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市润鑫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重庆北奔传动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6879号原告:衡水市润鑫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冀州市西王镇南贾村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81670347134K。法定代表人:王运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钦文,重庆隆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选,重庆隆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北奔传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勤业路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059864823H。法定代表人:王晔,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玉,重庆金牧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宇俊,重庆金牧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市润鑫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北奔传动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衡水市润鑫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水市润鑫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衡水市润鑫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雷元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龙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