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1民初2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1民初2316号原告:董某某,男,198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告:李某,女,199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原告董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董某某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董某某以与李某已经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董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董某某负担。审判员 魏晓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安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