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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3执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山东无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志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无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志刚,郭占秀,马明华,宋曰兰,张云晓,X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3执993号申请人山东无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县院前街71号。负责人潘小民,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志刚,男,196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被执行人郭占秀,女,1968年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马明华,男,197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被执行人宋曰兰,女,196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云晓,男,1987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被执行人XXX,女,198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山东无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志刚、郭占秀、马明华、宋曰兰、张云晓、XXX无棣县人民法院(2016)鲁1623民初2863号民事判决书金融借款合同纠���一案中,经执行,被执行人已自行履行完毕。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棣县人民法院(2016)鲁1623民初28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友辉审判员  邱海军审判员  蔡长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于咏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