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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2民初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荥阳市支行与阎大钧、郑州农工商华臻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荥阳市支行,阎大钧,郑州农工商华臻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2民初86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荥阳市支行,住所地荥阳市万山路001号。负责人:孙晓稚,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朝慧,支行工作人员。被告:阎大钧,男,197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荥阳市。被告:郑州农工商华臻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通站路西。法定代表人:程焕森,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毓、付博(实习),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荥阳市支行诉被告阎大钧、郑州农工商华臻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赵 晖人民陪审员  范英奎人民陪审员  崔春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杨 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