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2执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617尚夫云与徐州金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夫云,徐州金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2执617号申请执行人尚夫云,女,1963年3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山西省长治市县。委托代理人张超,1994年4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山西省长治市县。被执行人徐州金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运河街道办事处城关街道奚仲路。法定代表人:魏莲欣,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尚夫云与被执行人徐州金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已审理终结,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了(2016)苏0382民初277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徐州金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尚夫云逾期上房违约金1414元。二、被告徐州金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逾期办证违约金(以5926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自2014年12月10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尚夫云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7元,由被告徐州金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徐州金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所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尚夫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等法律文书,并通过法院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徐州金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车辆、房产、银行账户等进行查询,经调查核实,被执行人徐州金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在该公司名下登记有房产,已经依法轮候查封,等待另案处理结果。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姚 银审判员 路爱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苗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