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民初2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江西城泰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城泰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民初250号之一申请人:江西城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洪城路6号国贸广场2栋1单元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96085996J。法定代表人:童铁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茂斌,江西联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赣湘、魏云辉与被告博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泰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2017年7月12日,江西城泰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以本案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事实和理由:2012年12月,申请人以罗勇的名义收购了南昌华夏艺术谷陶艺村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陶艺村公司)100%的股权,并将所有股权登记在罗勇、周亮名下,委托其代持。2015年,因经营和融资调整需要,申请人将陶艺村公司70%的股权变更登记在博泰公司名下,委托其代持股权,另将30%的股权登记在周亮名下。在与周赣湘、魏云辉的股权转让交易中,申请人是股权实际收购人,罗勇是名义收购人,博泰集团仅是股权代持方。现周赣湘、魏云辉所提解除股权转让协议等诉请,与申请人实质享有的陶艺村公司股权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罗勇分别于2012年12月26日、2013年3月22日签订《协议书》、《补充协议书》将原告持有的陶艺村公司70%的股权和30%的股权全部转让给罗勇或者罗勇指定的第三人。2013年12月21日,原、被告与罗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权利义务转移协议》,约定罗勇将上述《协议书》、《补充协议书》内的权利义务转移给被告。2014年4月8日,陶艺村公司的股权变更登记为博泰公司出资70万元、占70%,周亮出资30%、占30%。而城泰公司提交的其与周亮签订的《代持股权协议书》、其与博泰公司签订的《代持股权协议书》的落款时间均为2015年7月14日,不足以证明其系陶艺村公司股权的实际收购人。因此,城泰公司申请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缺乏事实依据,不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江西城泰投资有限公司以本案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申请。审判长 王 璐审判员 欧阳晓明审判员 万 俊 健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袁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