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801民初3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张配玲与金永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配玲,金永安,焉耆县顺德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01民初3214号原告:张配玲,女,汉族,1958年4月16日生,河南省临颍县人,库尔勒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食堂聘用人员,现住库尔勒市。身份证号:。被告:金永安,男,汉族,1960年12月3日生,河南省叶县人,包工头,现住库尔勒市。身份证号:。第三人:焉耆县顺德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焉耆县解放东路工一团桥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孟令和,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配玲诉被告金永安、第三人焉耆县顺德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将借款归还给原告,故原告张配玲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配玲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配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张配玲自行承担。审判员 杨钧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董 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