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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民辖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晓峰与杨萍、魏嫚管辖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晓峰,杨萍,魏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民辖24号原告:李晓峰,男,汉族,1971年1月28日生,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现住礼泉县。被告:杨萍,曾用名杨应平,男,汉族,1974年3月2日生,住礼泉县城市新区。被告:魏嫚,女,汉族,1977年7月2日生,住址同上,系杨萍之妻。原告李晓峰与被告杨萍、魏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李晓峰诉称,被告不予归还所欠的部分剩余借款及相关利息,要求二被告归还等。礼泉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晓峰是该院干警,为保证该案的公正审理,2017年6月30日该院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李晓峰系礼泉县人民法院干警,由礼泉县人民法院审理易引起当事人及其社会公众对裁判公正性的猜疑。为确保案件公正审理,排除各种不当干扰,打消当事人合理怀疑,该案应当指定其他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乾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赵国华审判员  赵福林审判员  王 葆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魏 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