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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21民初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范桂线与钟汝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桂线,钟汝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21民初757号原告:范桂线,女,192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健帮,男,195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学文,广东业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汝天,男,195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慧光,广东德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林,广东德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桂线与被告钟汝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何高景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胡艺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