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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执4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魏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魏闯,汪家云,王焕伦,刘乐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3执4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负责人:叶骏。被执行人:魏闯,男,197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被执行人:汪家云,女,197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被执行人:王焕伦,男,197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被执行人:刘乐梅,女,197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执行人魏闯、汪家云、王焕伦、刘乐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庐民二初字第005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东生审判员  李冬梅审判员  郑明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家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