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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刑更1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声林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声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刑更1043号罪犯李声林,男,汉族,生于1963年9月3日,四川省大竹县人,现在重庆市三合监狱服刑。罪犯李声林曾因犯诈骗罪,于2008年5月5日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0年9月7日刑满释放。原梁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30日作出(2014)梁法刑初字第000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声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50000元(未执行),责令退赔违法所得(未退赔)。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8月5日送监狱执行刑罚。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合监狱于2017���7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声林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和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声林系累犯,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原行政奖励与原计分考核分值折算审批表、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李声林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该犯虽提供了大竹县民政局证明,结合其狱内消费情况,不足以证明共暂不具备财产刑履行能力。本院认为,罪犯李声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累犯,综合考虑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以及未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声林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的刑罚执行(本次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6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玉涛代理审判员  江 平代理审判员  赵自辉二〇一��年八月一日法官助理何玉华书记员张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