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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2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孙怿飏与蒋爱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怿飏,蒋爱思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2111号原告:孙怿飏,男,汉族,1984年11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璇龙,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被告:蒋爱思,男,汉族,1972年8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孙怿飏与被告蒋爱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孙怿飏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怿飏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怿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00元,减半收取4850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孙怿飏负担。审判员  田秀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春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