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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4执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别汉波、童克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别汉波,童克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4执445号申请执行人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仙桃大道2A号。法定代表人何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闵佳,男,该公司信贷员。被执行人别汉波,男,197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被执行人童克义,男,195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别汉波、童克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9004民初28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昊审判员 刘昌杰审判员 刘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吴春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