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民二初字第1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珠海市北斗创展科技有限公司与佛山市丽普盾卫星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北斗创展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丽普盾卫星科技有限公司,汪日亮,广东丽普盾高新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北斗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民二初字第129-3号原告:珠海市北斗创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法定代表人:吕嘉欣。委托代理人:武祥飞,广东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阮战明,广东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丽普盾卫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汪日亮。第三人:广东丽普盾高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汪日亮。第三人:汪日亮,男,汉族,1967年7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上述被告及两第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郑勇,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被告及两第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徐志坚,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佛山市北斗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华远东路1号四层401号自编4104室,组织机构代码55364573-0。法定代表人:吴福恒。原告珠海市北斗创展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丽普盾卫星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丽普盾高新科技有限公司公司、第三人汪日亮、第三人佛山市北斗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北斗创展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证据保全费30元,合计50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曾婉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邓志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