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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民申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赵领弟、邓旭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领弟,邓旭,刘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申14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赵领弟,女,1954年1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和平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邓旭,女,197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北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刘志强,男,196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再审申请人赵领弟因与被申请人邓旭、刘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津0103民初27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领弟申请再审称,1、邓旭错误提供赵领弟的电话号码以及家庭住址,致使赵领弟无法收到传票,缺席判决。2、一审法院没有穷尽直接送达手段,即直接公告送达,违反送达程序的法定条件。3、邓旭以同一事由在2015年曾经起诉过,诉讼请求为58万元,但在审理中,邓旭撤诉。在此次诉讼中,法院与赵领弟取得联系,送达传票,赵领弟应诉。为何在第二次诉讼,法院却无法送达。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当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经查阅一审卷宗,一审法院两次向天津市北辰区桃香园4-3-403号邮寄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副本、举证通知书、传票等诉讼文书,回执记载:“无人、留条、逾期不领”。退回之后,一审公告送达。一审法院邮寄送达的地址为赵领弟向本院申请再审所提供的地址。根据上述事实可以认定一审法院送达程序合法。一审法院根据邓旭提供的抵押借款合同、房产证交接证明等证据作出判决,审查期间,赵领弟认可抵押借款合同、房产证交接证明上系赵领弟本人签名。因此,一审法院按照赵领弟认可的责任所作判决符合法律规定。申请再审期间赵领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赵领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领弟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赵 晶审判员 高荫旗审判员 褚 竞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靳一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