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23民特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莫坤凌、莫伟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莫坤凌,莫伟,莫语萱,梁明莲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923民特59号申请人莫坤凌,男,200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博白县。申请人莫伟,男,201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博白县。申请人莫语萱,女,201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博白县。监护人凌某,女,195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博白县。被申请人梁明莲,女,198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博白县。申请人莫坤凌、莫伟、莫语萱申请宣告梁明莲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莫坤凌、莫伟、莫语萱诉称:被申请人梁明莲,女,原住广西博白县队008号,系申请人莫坤凌、莫伟、莫语萱之母。被申请人于2014年7月13日离家出走,经亲戚朋友多方寻找,至今音讯全无,下落不明,请求宣告被申请人梁明莲失踪。经查,被申请人梁明莲,女,1988年7月14日出生,原住广西博白县队008号,系申请人莫坤凌、莫伟、莫语萱之母,于2014年7月13日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已满3年以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7年5月30日在《广西法治日报》登报发出寻找梁明莲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公告期已届满,梁明莲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梁明莲自2014年7月13日离家外出下落不明,现已满3年,经本院公告寻找,仍然没有消息,应依法推定其失踪。申请人莫坤凌、莫伟、莫语萱作为梁明莲之子女,申请宣告梁明莲失踪,事实清楚,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梁明莲为失踪人;二、指定凌某为失踪人梁明莲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邹宇二〇一七年八月××日书记员 周娟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