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82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香芹与陈镇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香芹,陈镇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8224-1号原告:陈香芹,女,196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陈镇华,男,198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原告陈香芹与被告陈镇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3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7月15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陈香芹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告陈香芹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806元,减半收取计806元。审 判 长 毛 滨人民陪审员 刘剑军人民陪审员 骆铠铠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朱炜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