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82民初82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香芹与陈镇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香芹,陈镇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8224-1号原告:陈香芹,女,196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陈镇华,男,198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原告陈香芹与被告陈镇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3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7月15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陈香芹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告陈香芹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806元,减半收取计806元。审 判 长  毛 滨人民陪审员  刘剑军人民陪审员  骆铠铠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朱炜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