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30民初2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XX勇与王承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勇,王承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30民初2961号原告XX勇,男,汉族,生于1974年10月23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被告王承飞,男,汉族,生于1990年1月6日,贵州省习水县人,原告XX勇诉被告王承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XX勇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XX勇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勇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00元,由原告XX勇负担。审 判 员 汤 容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法官助理 龙雅清书 记 员 赵雯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