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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30民初2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XX勇与王承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勇,王承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30民初2961号原告XX勇,男,汉族,生于1974年10月23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被告王承飞,男,汉族,生于1990年1月6日,贵州省习水县人,原告XX勇诉被告王承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XX勇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XX勇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勇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00元,由原告XX勇负担。审 判 员  汤 容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法官助理  龙雅清书 记 员  赵雯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