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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民初7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周继伟与四川建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继伟,四川建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7801号原告:周继伟,男,汉族,1973年1月出生,住四川省罗江县万安镇。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勇,四川依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建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郫筒镇和兴街杜鹃园小区二幢三单元六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4667416397G。法定代表人:王贺彩,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周继伟诉被告四川建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已立案。原告周继伟诉称,2016年8月,原告通过朋友认识了被告的副总经理廖洪治,其称被告在重庆市合川县有东隆房产的项目,经口头协商,被告初步同意由原告承接该项目的基础工程,要求原告先行缴纳280万元履约保证金,并承诺在收到保证金的一个月内签订正式合同。因被告具有国企背景,原告遂于8月底向被告转账280万元(其中以原告的名字转账250万元,由案外人代转30万元)。转账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与原告签订书面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但被告一直予以推脱。后原告又多次要求被告退还保证金,被告表示愿意退还,但资金确实困难,目前,该项目已陷入停顿。原告认为,被告拒不签订合同的行为,已表明其不愿意与原告建立合同关系,且项目根本无法开发。故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缴纳的履约保证金280万元,并自2016年9月1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返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四川建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还未进行应诉答辩。本院在审理中查明,原告周继伟并未与被告四川建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并未建立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院认为,本案应当由被告四川建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住所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四川省成都市郫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邓雪花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陈美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