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7民初1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刘文苹与闫秀风、宋建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苹,闫秀风,宋建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民初1703号原告:刘文苹。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国。被告:闫秀风。被告:宋建民。原告刘文平与被告闫秀风、宋建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刘文苹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宋建民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苹撤回对被告宋建民的起诉。审判员 李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吴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