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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7民初1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刘文苹与闫秀风、宋建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苹,闫秀风,宋建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民初1703号原告:刘文苹。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国。被告:闫秀风。被告:宋建民。原告刘文平与被告闫秀风、宋建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刘文苹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宋建民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苹撤回对被告宋建民的起诉。审判员  李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吴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