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1破申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天津富利家真空镀膜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东莞新洋电子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天津富利家真空镀膜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东莞新洋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1破申6号申请人:天津富利家真空镀膜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西城张坑工业区石坑路第二栋三楼,营业执照注册号:441900001374590。法定代表人:翟义宾。委托代理人:李冬,广东熙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志飞,广东熙业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被申请人:东莞新洋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茶山镇南社工业区,营业执照注册号:441900400148661。法定代表人:梁熙成。申请人天津富利家真空镀膜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向本院提交破产申请书称,被申请人欠下130多家供应商货款约180000000元到期未能偿还并且其明显确认清偿能力,目前被申请人的机器设备已经被法院依法查封,经营者不知所踪。现申请人作为债权人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八条等规定,特向法院申请对东莞新洋电子有限公司进行破产。因此,申请人作为债权人依法提出申请:裁定对被申请人东莞新洋电子有限公司进行破产重整。2017年7月28日,申请人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述破产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前,破产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破产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申请符合相关规定,故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天津富利家真空镀膜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东莞新洋电子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审 判 长 莫 然审 判 员 何雪梅审 判 员 陈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法 官 助 理 杨晓君(兼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在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前,破产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破产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