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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民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杨再华与深圳市中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再华,深圳市中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民初26号原告:杨再华,男,198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胡兵,四川弘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中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新湖路合正汇一城西座1A12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1719928H。法定代表人:罗华,该公司负责人。原告杨再华与被告深圳市中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杨再华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再华在本案审理期间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其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再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杨再华负担。审判长  任红兵审判员  康 英审判员  杨怡伶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 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