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5民初1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任明与被告刘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明,刘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625民初1364号原告:任明,男,汉族。被告:刘飞,男,汉族。原告任明与被告刘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明、被告刘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任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4000元以及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1月14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提出向原告借款24000元,利息2分。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约定3月14日还清。但是在以后的日子里,原告经过数十次索要,被告打电话不接,现无奈至极,故诉至法院。被告刘飞辩称:对借款的事实无异议,但钱我没有用。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14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提出向原告借款24000元,利息2分。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约定3月14日还清。之后经多次索要无果,故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借贷关系成立,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刘飞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任明借款本金24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1月14日起按20‰的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刘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乔冬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马娇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