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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02民初1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雅安景秀温馨物业有限公司与武卫物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雅安景秀温馨物业有限公司,武卫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02民初1507号原告:雅安景秀温馨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上里镇五家村二社。法定代表人:陈以忠,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黄福帝,男,1973年5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武卫,男,汉族,住雅安市雨城区。原告雅安景秀温馨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后。原告雅安景秀温馨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雅安景秀温馨物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雅安景秀温馨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雅安景秀温馨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姜旭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杨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