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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83财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彭文权、邹长凤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彭文权,邹长凤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83财保24号申请人彭文权,男,汉族,1964年12月27日出生,住枝江市。委托代理人:唐建平,湖北演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邹长凤,女,汉族,1964年2月2日出生,住枝江市。申请人彭文权因与被申请人邹长凤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邹长凤银行存款进行保全,限额5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彭文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被申请人邹长凤在中国工商银行三峡分行枝江马家店支行的存款,限额50万元。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彭文权先行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光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周 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