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3民初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原告覃玉风诉被告谢开军民间借货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辰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玉风,谢开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3民初299号原告覃玉风,男,出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辰溪县。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刘明贵,男,湖南省辰溪县宏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1813031105344。被告谢开军,男,出生,汉族,辰溪县人,农民,住辰溪县。公民身份号码。原告覃玉风与被告谢开军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需要寻找新的证据,现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玉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60元,依法减半收取2930元,由原告覃玉风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清琳人民陪审员 石逢勇人民陪审员 张 杨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许春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