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381行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海城市人民法院关于原告方建华诉被告鞍山市铁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办理退休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建华,鞍山市铁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381行初25号原告方建华。委托代理人方建辉。被告鞍山市铁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解放东路33号。负责人于雷,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白浩东,辽宁日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宠,鞍山市铁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建华诉被告鞍山市铁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办理退休职责一案中,原告方建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建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于海涛代理审判员 张明欣人民陪审员 李东燃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李诗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