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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民辖终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肇东市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浙江三高电气有限公司肇东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肇东市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三高电气有限公司肇东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民辖终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肇东市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肇东市南十七道街佳和花园小区。法定代表人:刘忠斌,职务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三高电气有限公司肇东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肇东市八南环保局楼。代表人:钱福松,职务总经理。上诉人肇东市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肇东市人民法院(2017)黑1282民初14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肇东市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涉案标的为178万元,不应由肇东市人民法院管辖,依法应当移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虽然双方约定了由被上诉人所在地管辖,但该约定违反级别管辖,应属无效。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依据浙江三高电气有限公司肇东分公司诉请标的,本案的诉讼标的额不足1000万元,不符合本院受理一审民商事案件的标准。肇东市人民法院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受理本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军审判员 王 鹤审判员 吴红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高 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