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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5执22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于龙诉杨海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龙,杨海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5执2229-1号申请执行人于龙,1978年7月10出生,汉族,教师,现住宾县宾西镇本街。被执行人杨海超,男,197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教师,住黑龙江省宾县宾州镇。本院在执行于龙诉杨海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全部给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宾民初字第9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华审判员 刘春风审判员 姚云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建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