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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5财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宁夏胜金水泥有限公司与宁夏荣盛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夏胜金水泥有限公司,宁夏荣盛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宁05财保12号申请人:宁夏胜金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镇罗镇胜金村。法定代表人:胡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宁夏永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宁夏荣盛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黄河花园二期95号办公楼。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宁夏胜金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金水泥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宁夏荣盛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盛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认为被申请人荣盛公司欠款较多,有转移财产的可能,为了确保案件的顺利执行,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荣盛公司银行账户3000万元,并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卫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其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胜金水泥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宁夏荣盛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00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谢成柱审判员孟佳鹏审判员郭群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杜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