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7民初3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王俊涛与章俊、章鹏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涛,章俊,章鹏,胡顺涛,湖北盛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盛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襄阳高鑫分公司,湖北普鑫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7民初3181号原告:王俊涛,男,198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襄阳市樊城区。被告:章俊,男,29岁,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被告:章鹏,男,30岁,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被告:胡顺涛,男,197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被告:湖北盛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址:武汉市东湖开发区汤逊湖北路33号华工科技园创新基地16栋D单元。被告:湖北盛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襄阳高鑫分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长虹北路*号广景碧云天1憧*单元*层*室。被告:湖北普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春园东路*号。原告王俊涛与被告章俊、章鹏、胡顺涛、湖北盛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盛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襄阳高鑫分���司、湖北普鑫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王俊涛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俊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俊涛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俊涛负担。审判员 涂清芬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吴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