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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刑更2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罪犯刘正哲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正哲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刑更2860号罪犯刘正哲,男,1978年8月5日出生于江苏省如皋市,汉族,大学文化。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9日作出(2010)门刑初字第01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正哲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一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至2025年2月3日止),没收财产人民币十六万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三万四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追缴共同贪污的退赃人民币三十九万发还被害单位。被告人刘正哲不服,提出上诉后又申请撤回。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30日作出(2010)通中刑二终字第0098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撤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0月15日交付执行。本院分别于2013年8月1日、2015年7月29日作出(2013)宁刑执字第4976号、(2015)宁刑执字第688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刘正哲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至2023年5月3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于2017年5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以罪犯刘正哲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正哲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以来,罪犯刘正哲在服刑期间于2015年5月、2015年12月、2017年1月共获得监狱表扬三次。2013年6月17日海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门刑初字第0198号通知记载,已扣划刘正哲的账户资金人民币四十四万一千元;余款刘正哲仍应继续履行。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财产性判项履行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正哲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予以减刑。因该犯系职务犯罪,且未能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正哲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2年10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蒋跃明审判员  舒晓艺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杨 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