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08财保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秦红与张文雍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秦红,张文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0108财保88号申请人:秦红,女,196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莱,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文雍,女,193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公民身份号码:×××。申请人秦红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张文雍名下的位于海口市××区房的房屋所有权(产权证号:HK4456**)。申请人自愿提供其名下的位于海口市××区房的房屋所有权(产权证号:HK4219**)作为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且申请人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因此,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张文雍名下的位于海口市××区房的房屋所有权(产权证号:HK4456**),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申请人秦红名下的位于海口市××区房的房屋所有权(产权证号:HK4219**),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nnkgqyhbcrw8mwbmvt审 判 长 陈秋云审 判 员 符文瑄人民陪审员 黄亚六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法官 助理 杨雪峥书 记 员 梅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