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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08民初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1-29

案件名称

刘国东与宋恒祝、吕财银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东,宋恒祝,吕财银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08民初825号原告:刘国东,男。被告:宋恒祝,男。被告:吕财银,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东诉被告宋恒祝、吕财银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国东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国东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国东负担。审 判 长  唐文婧人民陪审员  李会仁人民陪审员  范重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廖盈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