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08民初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1-29
案件名称
刘国东与宋恒祝、吕财银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东,宋恒祝,吕财银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08民初825号原告:刘国东,男。被告:宋恒祝,男。被告:吕财银,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东诉被告宋恒祝、吕财银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国东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国东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国东负担。审 判 长 唐文婧人民陪审员 李会仁人民陪审员 范重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廖盈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