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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2民初2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武汉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余晓湘、肖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余晓湘,肖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2252号原告:武汉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珞喻路889号武汉中心花园B座11层01-15号。法定代理人:长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湖北赫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浩壬,湖北赫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晓湘,女,汉族,1973年7月18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被告:肖辉,男,汉族,1968年10月21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原告武汉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余晓湘、被告肖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2017年8月1日,原告武汉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武汉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84元,减半收取942元,由原告武汉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静寂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谭 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