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23民初2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瑞特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瑞特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23民初2197号原告: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杏园东路53号。法定代表人:夏书强,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山东瑞特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广饶街道办事处驻地。法定代表人:李海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瑞特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银行存款28900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山东瑞特新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一宗(详见查封财产清单),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7年8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对查封财产进行处分或设定权利负担。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告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顾建亭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何 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