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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4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郑某与方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224执65号郑康、方芳:申请执行人郑康与被执行人方芳离婚纠纷一案,依据(2014)溆民一初字第14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方芳应支付执行申请人郑康抚养费7200元,案件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方芳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4)溆民一初字第142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