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4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郑某与方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224执65号郑康、方芳:申请执行人郑康与被执行人方芳离婚纠纷一案,依据(2014)溆民一初字第14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方芳应支付执行申请人郑康抚养费7200元,案件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方芳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4)溆民一初字第142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