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6刑初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邢某滥用职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
案由
滥用职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26刑初236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邢某,男,1976年5月20日出生于山东省平邑县,汉族,中共党员,原任蒙山旅游区柏林镇乡建办主任,住蒙山旅游区。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7年4月17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李本通,山东元开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刑诉【2017】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某犯滥用职权罪,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志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邢某及其辩护人李本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被告人邢某在任柏林镇乡建办主任期间,为促进本镇万红村、洪河村的土地增减挂项目实施,违反规定,分别分配给万红村40户、洪河村10户危房改造名额,造成国家专项资金损失64.593万元。被告人邢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庭审时,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邵某、顾某、王某、周某、杨某等五人的证言,破案经过、任职证明、户籍信息、记账凭单、建房申请表、危房改造文件、“土地增减挂”文件及被告人邢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邢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分配危房改造名额,致使公共财产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邢某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邢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作元审 判 员 时圣宏人民陪审员 魏星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庄 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