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1民初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原告绥芬河市永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樊跃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绥芬河市永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樊跃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1民初842号原告:绥芬河市永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通亚街106号。法定代表人:管志勇,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秋华,绥芬河永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樊跃勇,其它身份事项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绥芬河市永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樊跃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绥芬河市永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绥芬河市永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绥芬河市永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姜广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范欢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