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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7民初1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邢宪英与刘佳、毕永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宪英,刘佳,毕永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7民初1525号原告:邢宪英,女,1972年1月23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木兰县。被告:刘佳,女,出生日期不详,汉族,住木兰县。被告:毕永贵,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住木兰县。原告邢宪英与被告刘佳、毕永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邢宪英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宪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邢宪英负担。审判员  徐晓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康 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