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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81民初1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周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81民初1582号原告:王某某,女,住调兵山市。被告:周某某,男,住调兵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王某某500元。审判员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朱梦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