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81民初1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周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81民初1582号原告:王某某,女,住调兵山市。被告:周某某,男,住调兵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王某某500元。审判员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朱梦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