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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6民初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强县支行与李成荣王明兵张成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强县支行,李成荣,王明兵,张成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6民初63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强县支行。地址:陕西省宁强县汉源街道办事处北大街。负责人:冯钧,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宁,系该支行农贷中心客户经理。被告:李成荣,男,汉族,生于1962年11月12日,住陕西省宁强县。被告:王明兵,男,汉族,生于1980年1月10日,住陕西省宁强县。被告:张成友,男,汉族,生于1970年4月2日,住陕西省宁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强县支行与被告李成荣、王明兵、张成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强县支行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强县支行申请撤回诉讼系自愿合法之法律行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强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强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尚彦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付 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