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02民初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邢梓妍与张毓峰、孙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梓妍,张毓峰,孙婷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02民初674号原告:邢梓妍,女,199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委托代理人:沈丁力,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毓峰,男,198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被告:孙婷婷,女,199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原告邢梓妍与被告张毓峰、孙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河独任审判。后因本院人事调整及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而采用公告方式送达,依法由审判员沈巍、人民陪审员陈火荣、人民陪审员周希强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沈丁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毓峰、孙婷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被告张毓峰向原告借款115000元,并由被告孙婷婷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后,两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两份,其中4万元约定于2016年8月19日归还,75000元约定于2016年9月19日归还,并约定若逾期归还,利息自借款之日起按照4倍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借款到期后,两被告仅归还1万元本金及5000元利息,故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5000元,利息自2016年7月19日起按照四倍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年利率4.35%)暂计算至2017年1月4日为9320元,此后利息要求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5000元,利息自2016年7月19日起按照四倍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年利率4.35%)暂计算至2017年1月4日为3509元,此后利息要求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两被告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张毓峰于2016年7月19日向原告邢梓妍借款115000元,并出具两份借条,一份借条载明借款金额为4万元,借期至2016年8月19日;另一份借条载明借款金额为75000元,借期至2016年9月19日。两份借条均载明,若逾期归还,则从借款日起按同期贷款利息的4倍计息。两份借条均由被告孙婷婷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等。保证期限为直到借款人还清本息及滞纳金。借款期满后,被告张毓峰仅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万元,并在原告起诉后,向原告归还5000元利息,其余本息均未归还,被告孙婷婷亦未向原告承担保证责任,原告催讨未着,诉至本院。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两份借据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张毓峰、孙婷婷之间的保证借款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受法律保护。造成本案纠纷的主要原因是被告张毓峰未能及时归还借款,被告孙婷婷未能承担保证责任。现原告要求两被告连带偿付本息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约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照准。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和举证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毓峰归还原告邢梓妍借款本金105000元,支付利息3509元(暂计算至2017年1月4日,此后利息以10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7.4%按实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合计108509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二、被告孙婷婷对被告张毓峰的上述债务向原告邢梓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孙婷婷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连带清偿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张毓峰追偿。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7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030元,由被告张毓峰、孙婷婷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沈 巍人民陪审员 陈火荣人民陪审员 周希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丁岸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