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503执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立新、莫丽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立新,莫丽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03执317号申请执行人:陈立新,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被执行人:莫丽燕,女,197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申请执行人陈立新与被执行人莫丽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6)浙0503民初30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立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立新与被执行人莫丽燕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陈立新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经查,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并裁定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17)浙0503执31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尹建峰审 判 员  徐小明代理审判员  黄 博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黄少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