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5执1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陆陈达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陈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5执1581号移送执行部门太仓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陆陈达,男,1969年6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关于本院刑庭移送执行陆陈达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太刑二初字第0000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陆陈达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陆陈达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罚金,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罚金2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除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陆陈达银行存款1000元外,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调查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立案执行后,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陆陈达名下银行存款100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综上,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太刑二初字第00008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勇审判员 张永生审判员 徐 澄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展鹏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