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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02民初2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与罗玲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罗玲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02民初2192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花兜开发区碧桂园假日半岛酒店负一层。法定代表人:李长江。委托代理人:陈洁连、潘淑仪,该公司职员。被告:罗玲玲,女,197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诉被告罗玲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钟展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梁闯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