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02民初2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原告王翠翠与被告程黎捷、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翠翠,程黎捷,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1002民初2494号原告:王翠翠,女,198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卿臻,北京晟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黎捷,男,198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银寿,男,196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汾市开发区河汾路与鼓楼北大街交叉口西北角临汾国贸中心B座14层。负责人:毕永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云,山西师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翠翠与被告程黎捷、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翠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7719.9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30日8时53分,被告程黎捷驾驶晋L80W**“别克”小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尧都区段店北王村村中路向西右拐弯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原告骑驶的“浙马”二轮电动车相撞,致原告受伤,二车损坏。造成交通事故。本起事故经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程黎捷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在临汾市第四人民医院门诊治疗,后转院于临汾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6年8月22日出院。共住院53天,花去医疗费17849.97元。原告支付车辆修理费1400元。晋L80W**号车在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赔付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9200元。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返还被告程黎捷2800元(包括被告程黎捷的车损)。三、案件受理费74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371.5元,由原告王翠翠负担。以上一、二项于领取调解书之日起二十日内履行完毕。履行完毕后,本起事故了结,再无纠缠。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行红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