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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30执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朱军虎与吴碧琴、邓蓉、邓丹、胡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军虎,吴碧琴,邓蓉,邓丹,胡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30执56-3号申请执行人朱军虎。被执行人吴碧琴。被执行人邓蓉。被执行人邓丹。被执行人胡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军虎与被执行人吴碧琴、邓蓉、邓丹、胡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吴碧琴、邓蓉、邓丹、胡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291858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保全费5000元;承担执行费4400元。但被执行人吴碧琴、邓蓉、邓丹、胡刚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吴碧琴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县支行存款5420元至凤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局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扶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门延伟 搜索“”